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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条例(图解+答问+新旧比照)

宣布时间:2021-01-08 浏览量:43341



        近日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果真宣布之际 ,中央组织部卖力人就《条例》制定公布和贯彻执行等问题 ,回覆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和须要性?

  答:党章划定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 ,都由选举爆发。党内选举制度在党内规则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职位 ,《条例》是规范下层党组织选举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下层党组织选举事情 ,对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安排 ,有力推动了下层党组织建设。目前 ,全国有460多万个下层党组织 ,广泛漫衍在各领域各方面 ,量大面广、层级差别、类型多样 ,是党的全部事情和战斗力的基础。随着形势生长变革 ,下层党组织选举事情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 ,需要重新制定《条例》。凭据党中央安排 ,中央组织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扎实开展视察研究 ,认真做好《条例》制定事情。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以党章为基础遵循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是新时代下层党组织选举事情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关于发挥党内民主、尊重和包管党员民主权利、规范下层党组织选举 ,增强下层党组织政治功效和组织力 ,把下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下层治理、团结发动群众、推动革新生长的坚强战斗堡垒 ,牢固党恒久执政的组织基础 ,具有重要意义。


  问:《条例》制定事情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特别是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看法新要求 ,在《条例》制定历程中 ,着重掌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以党章为基础遵循 ,牢牢掌握正确政治偏向。二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 ,严肃纪律要求。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 ,发挥党内民主 ,包管党员民主权利 ,发挥对党员的教育引导作用。四是坚持与其他党内规则相衔接 ,体现党内规则的严密性。五是坚持贴近下层实际 ,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问:请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条例》共7章41条 ,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 ,明确《条例》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规模等 ,强调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增强党组织政治功效和组织力。第二章“代表的爆发” ,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代会代表选举事情的有效经验 ,对代表名额分派、资格条件、爆发程序等作出划定。第三章“委员会的爆发” ,重点对差别领域、类型和层级党的下层组织的委员资格条件提出原则性要求 ,强调发挥上级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主要就集会条件、候选人介绍、选举有效及有效票界定、报告得票情况等作出划定。第五章“呈报审批” ,对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请示、人事安排计划请示和选举结果报批等作出划定。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强调严肃下层党组织选举纪律 ,明确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管事情内容。第七章“附则” ,明确解释权归属等。

  《条例》既深入贯彻党中央最新精神 ,又积极回应下层实践需求;既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 ,又坚持求解思维、优解思维 ,提出务实管用的步伐;既注意总结固化以往成熟做法 ,又注重发挥制度效能 ,充分体现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问:请谈谈《条例》对代表爆发是怎样划定的?

  答:选举爆发党代会代表是做好下层党组织选举的基础性事情。党的十八大以来 ,下层党组织选举事情突出政治标准 ,严格代表条件 ,严格爆发程序 ,严格纪律要求 ,确保了代表整体素质。《条例》总结实践经验 ,对代表选举爆发作出规范。在代表条件方面 ,强调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执规律则 ,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 ,能反应本选举单位的意见 ,代表党员的意志。在名额分派方面 ,明确凭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强调合理分派代表名额 ,优化代表结构 ,确保生产和事情一线代表比例。在爆发程序方面 ,明确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 ,自下而上、上下结合 ,广泛听取大都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 ,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代表人选。


  问:请介绍《条例》对党的下层委员会的爆发作出了哪些划定?

  答:党的下层委员会作为下层党组织领导班子 ,选好委员是配强班子的一项重要步伐。《条例》结合增强下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步队伍建设新要求 ,从有利于推动本单位事情和增强集体领导出发 ,就委员条件和爆发程序、书记和常委会爆发、委员增补等作出规范。一是明确委员候选人条件 ,强调委员候选人凭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同时提出差别领域、差别类型和差别层级下层党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这样既满足班子结构要求 ,也体现行业领域特点。二是区分召开党员大会和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爆发下层委员会委员两种情形 ,凭据多年来下层实践做法和事情老例 ,就委员人选提出、审查、酝酿等作出具体划定。三是坚持差额选举 ,明确下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底限要求 ,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凭据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四是贯彻党章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爆发的划定 ,强调下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缺 ,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问:请介绍《条例》对集会选举的组织实施作了哪些划定?

  答:集会选举是下层党组织选举事情的重要环节 ,是选举取得乐成的要害所在。《条例》总结吸收各地各单位探索积累的实践经验 ,就集会选举的组织实施作出具体划定。好比 ,在集会条件方面 ,明确进行选举时 ,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集会有效。在候选人介绍方面 ,明确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法就候选人情况 ,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 ,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卖力的回复。在写票投票方面 ,明确选举接纳无记名投票方法 ,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凭据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在中选要求方面 ,划定差额预选时赞成票凌驾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列为正式候选人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凌驾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恰中选。在报告得票情况方面 ,坚持全面准确反应选票选项内容 ,反应党员、代表选择情况 ,包管党员、代表知情权 ,划定报告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


  问:请问《条例》如何落实和体现“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

  答:党中央要求 ,各级党委要增强对下层党组织选举的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增强谋划 ,精心组织 ,全程把关。《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 ,将坚持和增强党的领导贯串始终 ,体现在选举事情各环节各方面。好比 ,在人选爆发方面 ,划定对代表候选人开端人选增强审核把关 ,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下层党委审查 ,对代表爆发程序和资格由上届党委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划定由上届委员会提出的党总支、党支部、党委和纪委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人选 ,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在呈报审批方面 ,明确划准时间内 ,将大会请示、人事计划请示呈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明确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纪律监督方面 ,明确增强对党的下层组织选举事情的领导 ,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 ,对违反党章和条例划定的严肃问责等。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答:规则制度出台后 ,要害在于执行。党中央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增强组织领导 ,强化监督问责 ,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 ,强化党组织书记和党务主干培训 ,使各级党组织和宽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 ,全面掌握《条例》内容 ,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增强催促指导 ,确保《条例》各项划定要求落到实处 ,不绝提升下层党组织选举事情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条例》与《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暂行条例》的比照表



《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条例》
《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暂行条例》
2020年713日中共中央宣布
中共中央19906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 ,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增强下层党组织政治功效 ,提升下层党组织组织力 ,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规则 ,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 ,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下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 ,以及党的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事情。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下层组织 ,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相助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下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包括下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 ,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凌驾1年。
第三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 ,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恒久限一般不凌驾一年。
第四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爆发。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疏散的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四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爆发。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疏散的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拘捕的 ,党组织应当凭据治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挥民主 ,尊重和包管党员的民主权利 ,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包管党员的民主权利 ,充分发挥民主 ,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爆发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执规律则 ,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 ,能反应本选举单位的意见 ,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应本选举单位的意见 ,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 ,最多不凌驾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凭据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加入党内事务 ,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 ,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派凭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 ,最多不凌驾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凭据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加入党内事务 ,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 ,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派凭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 ,确保生产和事情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 ,且党员人数较多的 ,可以适当分派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爆发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凭据大都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 ,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相同 ,提出代表候选人开端人选。接纳适当方法增强审核把关 ,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开端人选在一定规模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下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凭据大都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进行选举。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 ,凭据大都人的意见确定 ,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卖力对代表的爆发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爆发不切合划定程序的 ,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 ,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集会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事后的代表 ,获得正式资格。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卖力对代表的爆发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爆发不切合划定程序的 ,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 ,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集会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事后的代表 ,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爆发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二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凭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差别领域、差别类型和差别层级党的下层组织 ,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凭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 ,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一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凭据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爆发 ,由上届委员会凭据大都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 ,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 ,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由上届委员会凭据大都党员的意见确定 ,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下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爆发 ,召开党员大会的 ,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凭据所辖大都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 ,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 ,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 ,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凭据所辖大都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 ,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 ,凭据大都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下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爆发:
召开党员大会的 ,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凭据所辖大都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 ,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 ,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凭据所辖大都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 ,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 ,凭据大都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爆发 ,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 ,在委员会全体集会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爆发 ,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 ,提出候选人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下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爆发 ,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 ,在委员会全体集会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爆发 ,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 ,提出候选人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 ,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 ,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由上届委员会凭据比应选人数多12人的差额提出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 ,在委员会全体集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下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 ,由上届委员会凭据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 ,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 ,在委员会全体集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缺 ,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须要时 ,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卖力人。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缺 ,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须要时 ,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卖力人。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 ,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 ,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事后 ,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 ,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集会有效。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 ,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凌驾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集会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 ,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 ,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集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集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 ,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 ,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中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 ,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 ,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提交代表大会预备集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集会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 ,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 ,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中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 ,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法将候选人的简历、事情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 ,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卖力的回复。凭据选举人的要求 ,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 ,回覆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 ,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事情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 ,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卖力的回复。凭据选举人的要求 ,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 ,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 ,回覆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 ,卖力对选举全历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 ,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 ,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集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 ,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 ,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 ,卖力对选举全历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 ,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 ,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事情。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事情。
第二十四条 选举接纳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凭据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可填写选票的 ,可以由自己委托非候选人凭据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集会的党员或者代表不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接纳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可写选票的 ,可由自己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集会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 ,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 ,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 ,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 ,作出纪录 ,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 ,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 ,作出纪录 ,由监票人签字并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集会主持人宣布中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 ,即是或者少于投票人数 ,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 ,选举无效 ,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 ,即是或者少于划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多于划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 ,少于投票人数 ,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 ,选举无效 ,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划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多于划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 ,赞成票凌驾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 ,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 ,赞成票凌驾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 ,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凌驾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 ,始恰中选。
获得赞成票凌驾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 ,以得票几多为序 ,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可确定中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 ,得赞成票多的中选。
获得赞成票凌驾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 ,对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 ,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 ,也可以减少名额 ,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凌驾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 ,始恰中选。
中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 ,以得票多的中选。如遇票数相等不可确定中选人时 ,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 ,得票多的中选。
中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 ,对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 ,也可以减少名额 ,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 ,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 ,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 ,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选人名单由集会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中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 ,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中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其名单凭据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凭据党组织隶属关系 ,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 ,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 ,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 ,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 ,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事后 ,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增强对党的下层组织选举事情的领导 ,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 ,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事情纪律要求 ,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 ,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包管选举事情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 ,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滋扰破坏选举 ,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确保选举事情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分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卖力监督实施 ,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管事情内容。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卖力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 ,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划定行为的 ,必须认真查处 ,凭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 ,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 ,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划定行为的 ,必须认真查处 ,凭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 ,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凭据本条例制定选举步伐 ,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事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凭据本条例制定选举事情细则 ,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事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党的下层组织的选举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凭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划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下层组织的选举 ,由中央军委凭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划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06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已往有关党的下层组织选举事情的划定、步伐与本条例纷歧致的 ,按本条例执行。
红色部分为新增加的内容


来源:人民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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